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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定2025年申報免税额提高至9.7万,标准扣除额升至13.1万,薪资特别扣除额调高至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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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3-11-08 阅读

物价上扬,财政部将调高2024年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扣除额和课税级距,2025年5月申报时即可有感减税,包括免税额提高5千元至9.7万元、标准扣除 额调高7千元至13.1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提高1.1万元至21.8万元。 课税级距部分,原综合所得净额56万元以下适用5%税率,拉高3万为59万元,适用12%级距上限拉高7万至133万元,20%级距上限拉 高14万至266万元,30%级距上限498万元、拉高26万元,498万1元以上税率40%。 依所得税法规定,综所税的免税额、标扣额、薪扣额和课税级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较上次调整累计上涨3%以上,应按上涨程度调整。 截至10月,累计CPI涨幅较上次调整(2022年)已达5.5%。 此外,包括遗产税相关扣除额和个人最低税负制免税额等,也因物价涨幅超过法定比重而将调高。 财政部表示,具体调幅会在年底公告,其中所得税是2025年5月申报2024年所得时适用,其它如遗产税等则是2024年即可适用。 以单身上班族为例,由于免税额增加5千元、标准扣除额增加7千元,加上薪资所得扣除额增加1.1万元,共增加2.3万元的免税、扣除额,以税率5%计算 ,可省税1,150元;如适用最高税率40%,则可省税9,200元。 至于育有两名国中子女的双薪四口家庭,报税时免税额可多扣2万元(5千X4);夫妻标扣额调高1.4万元;薪扣额增加2.2万元(1.1万X2 ),总共可多扣5.6万元,按适用税率5%至40%计算,可省税2,800元至2万2,400元。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杨建华表示,以各项免税额和扣除额调整后的水准计算,上述双薪四口家庭的年收入若未达108.6万元,理论上即可不用缴税,但若需要退税 ,仍要记得申报。 此外,由于课税级距也有调整,杨建华表示,双薪四口家庭的家庭年收入若未超过167.6万元(扣除各项免税额及扣除额后所得净额低于59万元),适用税率都 是5%。 新闻来源:工商时报 傅沁怡

营利事业CFC制度自2023年度施行-二大条件 台商免列CFC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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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2-11-21 阅读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国公司CFC新制将于2023年上路,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台商以第三地纸上公司西进投资者首当其冲,但只要符合「实质营运」或「当年度CFC盈余未超过新台币700万元」等任一条件,即可免列CFC课税范围。 台商个人、企业若持有低税率国家企业(当地企业税率低于14%或境外所得不课税)50%以上股份或实质控制力、该公司无实质营运、个人或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当年度盈余超过新台币700万元,只要同时符合三大条件,则属于CFC课税范围。 若国税局认定企业或个人有海外CFC收入,该CFC公司帐上获利将认列为海外投资收益。企业海外收益是并入营所税课税、适用20%营所税率。个人海外收益则列入最低税负制,以境内外各项所得加总后,减除670万元免税额,余额适用20%税率计为最低税负、如果超过当年度综所税则需补缴差额税款。 但官员指出,若符合「实质营运条件」或「当年度CFC盈余未超过新台币700万元」豁免门槛则免列入CFC课税。 所谓实质营运条件为台企在当地设置的子公司有实质营业场所且聘雇员工在当地经营业务,而且CFC公司的非实质营运收入如股利、利息等必须低于企业总营收一成以下,才能视为实质营运公司。 至于当年度CFC盈余,官员强调是以个别法人或自然人单位认定,以避免我国企业、个人以多家CFC分散盈余取巧避税。 举例而言,台商企业A直接持有B、C等两家CFC公司,其2023年盈余依序为新台币800万元、500万元,虽然C都低于700万元,但因为持有人都是A,因此国税局认定A当年度CFC盈余为1,300万元(800万+500万),计入当年度A的海外收益并计营所税,即为260万元(1,300万元*2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

2022财税新制上路 逾652万户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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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2-02 阅读

2021年步入尾声,2022年财税新制有利多,对个人综所税而言,所得税免税额自2022年提高4千元至9.2万元,台湾综所税申报户约652.4万户皆可多减税,2022年上路、2023年报税适用。 至于综所税课税级距将从现行54万、121万、242万及453万,提高到56万、126万、252万、472万。而个人标准扣除额将由12万元调高4千元至12.4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皆从20万元调高7千元至20.7万元。两项新制也是2022年上路、2023年报税适用。 一,基本生活费调高到19.2万元,增加1万元:财政部表示,预估受益户数229万户,税收影响达146.44亿元,民众2022年5月申报所得税适用。 二,遗赠税免税额调高:遗产税免税额从1200万元提高到1333万元;赠与税免税额从220万元提高到244万元。 三,电动汽机车免货物税、使用牌照税:该优惠至2025年12月31日,电动汽车货物税部份,免税部分以完税价格140万元为限,140万元以上减半课征。 四,税捐稽征法修正:修正重点滞纳金每2日加征1%、改为3日加征1%,总额15%调降为10%;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的金额由「半数」调降为「1/3」;营利事业违反凭证义务罚锾计算由按查明认定总额「处5%」修正为「处5%以下」。 五,与沙乌地阿拉伯租税协定生效:明年起所得来源国可适用协定减免优惠,有效减除双重课税。 六,当冲交易税减半为千分之1.5%:优惠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止。 七,《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提供租税优惠期间延长10年,至2031年12月31日止;增订CDMO(委托开发暨制造服务)购置设备投资抵减及个人天使投资人租税优惠,同时将研发支出投资抵减率调整为25%,鼓励生技医药产业朝向研发与制造并重发展。 八,《产业创新条例》延长智慧机械及5G通讯系统投资抵减优惠年限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并且「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纳入投资抵减优惠项目,将有助于推升新一波投资动能。 九,手机报税更方便:明年利用手机报税能够编修扶养亲属及连结到线上版修改各项申报资料,并且纳入行动支付、电子支付缴税。 十,提供遗产税申报税额试算服务:透过系统跨领域整合金融遗产、不动产;汽车资料,符合条件的遗产税案件提供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民众只要线上确认内容无误或签章寄回就可以完成遗产税申报。 资料来源参考: 工商时报 中时新闻网

台韩租税协定 完成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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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2-01 阅读

台韩租税协定历经多年终于成功!财长苏建荣30日表示,我国与南韩讨论签署租税协定约十多年,在今年11月17日终于完成异地签署,成为我国签署第35个租税协定。对我国来说,最大优惠就是台商在南韩股利等所得可避免遭双重课税。 我国第35个租税协定  苏建荣指出,台韩签署租税协定为我国与东北亚国家签署第二个所得税协定(日本为第一个),该协定将等到双方完成法定程序并以书面相互通知后,自通知日起隔年1月适用。  台韩双方互为彼此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以2020年而言,台韩双边贸易总额达357.4亿美元。另截至2021年7月底,台商赴韩投资累计数约20.41亿美元,韩商来台投资累计数约15.06亿美元。苏建荣认为,台商赴韩投资金额较多,租税协定对我国产业发展更具备正面效益。  台韩租税协定为参考国际税约范本订定,由所得来源国针对另一方缔约国居住者(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取得股利、权利金、利息等各类所得提供减免税负措施,以避免重复课税,并提供争议解决机制及其他税务合作。据了解,双边对于股利、利息、权利金等扣缴税率若比照台日租税协定,可能会定为10%。  外交部亚东太平洋司长周民淦表示,台湾与南韩不仅贸易往来密切,在旅游、商务拜访等也相当紧密,在2020年疫情爆发前,台韩双边互访人数合计达245万人次,自2014年~2019年连六年创下历史新高。  周民淦也认为,台韩所得税协定提供合宜减免税措施,有助提升台韩经贸关系、产业合作与技术交流,增加企业竞争力,进而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双方经济成长,营造互惠双赢局面。 资料来源: 工商日报

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所得税协定于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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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1-19 阅读

财政部表示,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以下简称台沙所得税协定)于109年12月2日签署,嗣经双方完成使协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于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适用。台沙所得税协定为我国第34个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税协定,该协定可减低跨境贸易投资障碍,为双方经贸投资往来、产业合作及技术交流提供更优质租税环境。 台沙所得税协定共28条,主要由所得来源国(例如沙乌地阿拉伯)就他方缔约国(例如我国)居住者(含人民及企业)取得之各类所得提供合宜之减免税措施,以消除重复课税,并提供争议解决机制,预防或排除跨境课税相关问题。 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 - 居住者:符合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各自税法规定之居住者,包括个人及企业。 适用税目 - 所得税,沙方另包括宗教税(Zakat)。 营业利润 主要减免税措施: 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企业于对方国从事营业未构成「常设机构(以下简称PE)」,其「营业利润」免税。 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续期间超过6个月。 三、服务PE:提供服务期间于任何12个月期间合计超过6个月。 四、代理人PE:代表一国企业之人,有权代表该企业在对方国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 但在对方国设立之固定营业场所(例如发货仓库)仅从事该企业货物之储存、展示或运送、专为该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搜集资讯等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者,不视为PE。 投资所得 主要减免税措施: 一、股利:上限税率12.5%。 二、债权所得(利息):上限税率10%;特定利息免税。 三、权利金: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给付报酬上限税率4%;使用或有权使用无形资产所给付报酬及其他情况10%。 财产交易所得 主要减免税措施: 除一方领域居住者于转让前7年内曾经持有他方领域公司发行股份25%以上股权外,股份转让收益于来源地国原则免税。 争议解决 - 相互协议 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居住者遇有: 一、适用本协定争议。 二、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需求。 三、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机制,以减少关系企业交易事后查核风险及增加税负确定性。 得于一定期间内向任一方领域主管机关申请相互协议,解决或预防跨境课税案件相关问题。 财政部说明,依据经济部统计,109年沙乌地阿拉伯为我国第15大贸易伙伴,我国为沙乌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场,双方贸易关系密切。台沙所得税协定生效后,有助减轻台商于沙乌地阿拉伯所得税负,倘符合该协定相关规定,台湾公司提供沙国公司技术服务之收入,如该台湾公司未于沙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且其于任何12个月派员提供沙国公司技术服务不超过6个月者,于沙国免税(原适用就源扣缴15%)。另台沙所得税协定系平等互惠适用于双方居住者,因此沙商在我国从事类似营运模式,亦可在我国享受类似减免税利益。又沙国国内税法尚无单方消除双重课税规定,透过台沙所得税协定提供沙国公司消除双重课税机制,可大幅减轻沙方公司租税负担,提升其投资我国意愿,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关系。 财政部强调,台沙所得税协定为我国与中东伊斯兰教国家生效之第1个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具指标性意义。沙国近年推动重要经济政策「愿景2030计画(Saudi Vision 2030)」,积极扩大基础建设,提升外人投资比例,增加非石油收入。台沙所得税协定生效适用将有利台商布局中东市场享有合理安定税负,解决或预防其从事跨境活动面临重复课税争议,排除租税对其从事跨境经济活动决策之干扰,使企业发展及布局回归经济资源分配及市场机制考量。未来财政部将持续本平等互惠原则,推动与经贸投资往来密切国家、有意愿之新南向政策目标及印太地区国家洽签所得税协定,提供台商全球投资布局更完善之租税权益保障。 资料来源: 财政部国际财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