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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擬定2025年申報免稅額提高至9.7萬,標準扣除額升至13.1萬,薪資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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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3-11-08 閱讀

物價上揚,財政部將調高2024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和課稅級距,2025年5月申報時即可有感減稅,包括免稅額提高5千元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7千元至13.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高1.1萬元至21.8萬元。 課稅級距部分,原綜合所得淨額56萬元以下適用5%稅率,拉高3萬為59萬元,適用12%級距上限拉高7萬至133萬元,20%級距上限拉高14萬至266萬元,30%級距上限498萬元、拉高26萬元,498萬1元以上稅率40%。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所稅的免稅額、標扣額、薪扣額和課稅級距,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3%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截至10月,累計CPI漲幅較上次調整(2022年)已達5.5%。 此外,包括遺產稅相關扣除額和個人最低稅負制免稅額等,也因物價漲幅超過法定比重而將調高。財政部表示,具體調幅會在年底公告,其中所得稅是2025年5月申報2024年所得時適用,其它如遺產稅等則是2024年即可適用。 以單身上班族為例,由於免稅額增加5千元、標準扣除額增加7千元,加上薪資所得扣除額增加1.1萬元,共增加2.3萬元的免稅、扣除額,以稅率5%計算,可省稅1,150元;如適用最高稅率40%,則可省稅9,200元。 至於育有兩名國中子女的雙薪四口家庭,報稅時免稅額可多扣2萬元(5千X4);夫妻標扣額調高1.4萬元;薪扣額增加2.2萬元(1.1萬X2),總共可多扣5.6萬元,按適用稅率5%至40%計算,可省稅2,800元至2萬2,400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以各項免稅額和扣除額調整後的水準計算,上述雙薪四口家庭的年收入若未達108.6萬元,理論上即可不用繳稅,但若需要退稅,仍要記得申報。 此外,由於課稅級距也有調整,楊建華表示,雙薪四口家庭的家庭年收入若未超過167.6萬元(扣除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所得淨額低於59萬元),適用稅率都是5%。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2023年度施行-二大條件 台商免列CFC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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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2-11-21 閱讀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將於2023年上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台商以第三地紙上公司西進投資者首當其衝,但只要符合「實質營運」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等任一條件,即可免列CFC課稅範圍。 台商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企業(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境外所得不課稅)50%以上股份或實質控制力、該公司無實質營運、個人或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三大條件,則屬於CFC課稅範圍。 若國稅局認定企業或個人有海外CFC收入,該CFC公司帳上獲利將認列為海外投資收益。企業海外收益是併入營所稅課稅、適用20%營所稅率。個人海外收益則列入最低稅負制,以境內外各項所得加總後,減除67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20%稅率計為最低稅負、如果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但官員指出,若符合「實質營運條件」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豁免門檻則免列入CFC課稅。 所謂實質營運條件為台企在當地設置的子公司有實質營業場所且聘雇員工在當地經營業務,而且CFC公司的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等必須低於企業總營收一成以下,才能視為實質營運公司。 至於當年度CFC盈餘,官員強調是以個別法人或自然人單位認定,以避免我國企業、個人以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避稅。 舉例而言,台商企業A直接持有B、C等兩家CFC公司,其2023年盈餘依序為新台幣800萬元、500萬元,雖然C都低於700萬元,但因為持有人都是A,因此國稅局認定A當年度CFC盈餘為1,300萬元(800萬+500萬),計入當年度A的海外收益併計營所稅,即為260萬元(1,300萬元*20%)。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22財稅新制上路 逾652萬戶可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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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2-02 閱讀

2021年步入尾聲,2022年財稅新制有利多,對個人綜所稅而言,所得稅免稅額自2022年提高4千元至9.2萬元,台灣綜所稅申報戶約652.4萬戶皆可多減稅,2022年上路、2023年報稅適用。 至於綜所稅課稅級距將從現行54萬、121萬、242萬及453萬,提高到56萬、126萬、252萬、472萬。而個人標準扣除額將由12萬元調高4千元至1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從20萬元調高7千元至20.7萬元。兩項新制也是2022年上路、2023年報稅適用。 一,基本生活費調高到19.2萬元,增加1萬元:財政部表示,預估受益戶數229萬戶,稅收影響達146.44億元,民眾2022年5月申報所得稅適用。 二,遺贈稅免稅額調高:遺產稅免稅額從1200萬元提高到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從220萬元提高到244萬元。 三,電動汽機車免貨物稅、使用牌照稅:該優惠至2025年12月31日,電動汽車貨物稅部份,免稅部分以完稅價格140萬元為限,140萬元以上減半課徵。 四,稅捐稽徵法修正:修正重點滯納金每2日加徵1%、改為3日加徵1%,總額15%調降為10%;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由「半數」調降為「1/3」;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罰鍰計算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五,與沙烏地阿拉伯租稅協定生效:明年起所得來源國可適用協定減免優惠,有效減除雙重課稅。 六,當沖交易稅減半為千分之1.5%:優惠延續到2024年12月31日止。 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租稅優惠期間延長10年,至2031年12月31日止;增訂CDMO(委託開發暨製造服務)購置設備投資抵減及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同時將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調整為25%,鼓勵生技醫藥產業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發展。 八,《產業創新條例》延長智慧機械及5G通訊系統投資抵減優惠年限延長到2024年12月31日,並且「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納入投資抵減優惠項目,將有助於推升新一波投資動能。 九,手機報稅更方便:明年利用手機報稅能夠編修扶養親屬及連結到線上版修改各項申報資料,並且納入行動支付、電子支付繳稅。 十,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透過系統跨領域整合金融遺產、不動產;汽車資料,符合條件的遺產稅案件提供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民眾只要線上確認內容無誤或簽章寄回就可以完成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參考: 工商時報 中時新聞網

台韓租稅協定 完成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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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2-01 閱讀

台韓租稅協定歷經多年終於成功!財長蘇建榮30日表示,我國與南韓討論簽署租稅協定約十多年,在今年11月17日終於完成異地簽署,成為我國簽署第35個租稅協定。對我國來說,最大優惠就是台商在南韓股利等所得可避免遭雙重課稅。 我國第35個租稅協定  蘇建榮指出,台韓簽署租稅協定為我國與東北亞國家簽署第二個所得稅協定(日本為第一個),該協定將等到雙方完成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通知日起隔年1月適用。  台韓雙方互為彼此的第五大貿易夥伴,以2020年而言,台韓雙邊貿易總額達357.4億美元。另截至2021年7月底,台商赴韓投資累計數約20.41億美元,韓商來台投資累計數約15.06億美元。蘇建榮認為,台商赴韓投資金額較多,租稅協定對我國產業發展更具備正面效益。  台韓租稅協定為參考國際稅約範本訂定,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另一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取得股利、權利金、利息等各類所得提供減免稅負措施,以避免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及其他稅務合作。據了解,雙邊對於股利、利息、權利金等扣繳稅率若比照台日租稅協定,可能會定為10%。  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長周民淦表示,台灣與南韓不僅貿易往來密切,在旅遊、商務拜訪等也相當緊密,在2020年疫情爆發前,台韓雙邊互訪人數合計達245萬人次,自2014年~2019年連六年創下歷史新高。  周民淦也認為,台韓所得稅協定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有助提升台韓經貿關係、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增加企業競爭力,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資料來源: 工商日報

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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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1-19 閱讀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沙所得稅協定)於109年12月2日簽署,嗣經雙方完成使協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臺沙所得稅協定為我國第34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可減低跨境貿易投資障礙,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供更優質租稅環境。 臺沙所得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沙烏地阿拉伯)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 相關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 所得稅,沙方另包括宗教稅(Zakat)。 營業利潤 主要減免稅措施: 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免稅。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 三、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超過6個月。 四、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投資所得 主要減免稅措施: 一、股利:上限稅率12.5%。 二、債權所得(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報酬上限稅率4%;使用或有權使用無形資產所給付報酬及其他情況10%。 財產交易所得 主要減免稅措施: 除一方領域居住者於轉讓前7年內曾經持有他方領域公司發行股份25%以上股權外,股份轉讓收益於來源地國原則免稅。 爭議解決 - 相互協議 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居住者遇有: 一、適用本協定爭議。 二、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需求。 三、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以減少關係企業交易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得於一定期間內向任一方領域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或預防跨境課稅案件相關問題。 財政部說明,依據經濟部統計,109年沙烏地阿拉伯為我國第1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沙烏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場,雙方貿易關係密切。臺沙所得稅協定生效後,有助減輕臺商於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負,倘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臺灣公司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之收入,如該臺灣公司未於沙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且其於任何12個月派員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不超過6個月者,於沙國免稅(原適用就源扣繳15%)。另臺沙所得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沙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又沙國國內稅法尚無單方消除雙重課稅規定,透過臺沙所得稅協定提供沙國公司消除雙重課稅機制,可大幅減輕沙方公司租稅負擔,提升其投資我國意願,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財政部強調,臺沙所得稅協定為我國與中東伊斯蘭教國家生效之第1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具指標性意義。沙國近年推動重要經濟政策「願景2030計畫(Saudi Vision 2030)」,積極擴大基礎建設,提升外人投資比例,增加非石油收入。臺沙所得稅協定生效適用將有利臺商布局中東市場享有合理安定稅負,解決或預防其從事跨境活動面臨重複課稅爭議,排除租稅對其從事跨境經濟活動決策之干擾,使企業發展及布局回歸經濟資源分配及市場機制考量。未來財政部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有意願之新南向政策目標及印太地區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